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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西交校设备[2014]3号]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11-08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西交校设备[2014]3]

西交校设备201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遵照执行。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岗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学校鼓励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集团、附中等二级使用单位负责。学校各相关职能部处按部门职责,负责监督与检查各二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其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负责核实各二级单位(不含校内医疗机构)提出的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并通过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配额。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和人身安全,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基层具体使用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组织编写、修订各基层使用部门或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

(三)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四)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等相关工作。

(五)建立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库房,建立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定期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对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三章  申购与运输

第十三条     为确保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国家管控化学危险品和一般化学危险品分级购置。

(一)采购非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二级单位指派专人到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

(二)采购国家管控的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实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购买的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经营单位负责运输到校内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校内转运少量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气瓶必须使用气瓶推车运输。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混装运输。严禁将易燃品与助燃品混装运输。

第四章 储存、保管、使用、回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置专用库房用于存储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必须针对所存储物品的存储要求,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存储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存放,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保管人员,负责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台账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库存情况,便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并申请配额。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具体使用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需求领取,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使用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师生私自将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实验室内的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二十四条  发现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五章  废弃化学危险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科研、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有污染物排放的基层具体使用部门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丢弃或自行处置废弃化学危险品及化学危险品容器,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保存好交接单据。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的处置,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上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对废弃化学危险品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处置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严格规范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对违反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